| 株洲市人民政府牲畜屠宰领导小组关于鲜销二次分割肉品需开据 “随附单”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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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11-27 16:46 文章来源:株洲市商务局屠宰办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为推进肉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确保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株洲城区实行鲜销二次分割肉品 “随附单”制度,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肉品经销商鲜销的猪(牛)肉,必须来自我市城区定点屠宰企业或经我市牲畜定点屠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登记备案的外来屠宰加工企业。
二、肉品经销商鲜销猪(牛)肉,应当开据“鲜销二次分割肉品随附单”,载明购货单位、肉品名称、数量、单价、金额、肉品出场(厂)、屠宰场(厂)名称、肉品检疫合格证号、肉品检验合格证号、经销商姓名和经营地点及营业执照号;存根联应当妥善保存,以备相关执法机关检查。已开据的存根联定期缴回屠宰办。
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小作坊、集体食堂、餐饮单位可与定点屠宰场(厂)签订肉品供货协议,由定点屠宰场(厂)配送,并索要肉品检疫合格证及肉品检验合格证,如从肉品经销商处购买二次分割肉品,必须索要“随附单”,且妥善保存第二联单备查。
四、“随附单”载明销货数量限20公斤以下。“随附单”一式两联,一联经销商存根,二联购货单位(个人)持有。
五、“随附单”空白单据,由市场举办方或超市到牲畜定点屠宰办公室统一领购,辖区工商所应当加强监督管理。(联系电话:8681928)
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株洲市牲畜屠宰领导小组
二○○七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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