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及肉品市场监管的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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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11-28 16:53 文章来源:株洲市商务局屠宰办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国务院、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我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和肉品市场监管工作,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株洲市人民政府牲畜定点屠宰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及肉品市场监管工作。商务、畜牧、卫生、工商、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需要组成联合执法组,开展联合执法稽查。相关职能部门履职情况,由市监察部门进行效能监察。
二、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外,未经生猪定点屠宰行政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屠宰生猪。
三、实行生猪定点屠宰收费“一票制”。 生猪定点屠宰各项收费由市财政在各定点屠宰厂(场)一票制收取。
四、各定点屠宰厂(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的生猪屠宰操作规程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并开展瘦肉精检测。没有检疫证章、耳标等合法标志的生猪不得进厂(场)屠宰,出厂(场)的肉品必须随附检疫、检验合格证章。
五、所有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猪肉必须来自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六、肉品经销单位和个人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和索取肉品合格证明和标识,并建立进货台账。
七、株洲地区以外的屠宰加工企业,进入我市城区鲜销生猪产品,必须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函[2003]97号文件精神,经我市牲畜定点屠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登记备案方可进入。
八、凡未按株洲市生猪定点屠宰场整合规划进行整改、未通过资质等级申报初审和省级以上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原有屠宰场,10月31日前必须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并由市人民政府撤销其定点屠宰资格。
九、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生猪养殖、屠宰、加工、流通和消费环节实行全过程监管和集中整治,对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予以处罚。对涉嫌非法经营或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等犯罪行为的案件必须及时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设立举报电话。凡举报经查属实的,由市人民政府给予举报人奖励。举报销售私屠滥宰肉品的,奖励500元/次;举报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采购、使用非法肉品的,奖励1000元/次;举报私屠滥宰窝点的,奖励2000元/次。
十一、各县(市)、乡镇必须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县(市)依据相关法规制定。
十二、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七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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