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牲屠管[2007]4号
签发人:张国浩
株洲市人民政府牲畜屠宰管理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株洲市生猪屠宰及肉品市场监管联合执法工作制度》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牲畜定点屠宰管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国务院、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落实株政发〔2007〕13号《关
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及肉品市场监管的通告》精神,有效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制定的《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及肉品市场监管实施方案》,切实加强我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和肉品市场监管工作,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将《株洲市生猪屠宰及肉品市场监管联合执法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主题词:生猪屠宰 联合执法 制度 通知
株洲市牲畜屠宰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7年11月19日印发
株洲市生猪屠宰及肉品
市场监管联合执法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生猪屠宰管理和肉品市场监管工作,整合执法资源,建立统一协调、相互协作的生猪屠宰和肉品安全监管联合执法长效机制,根据《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五条及其他涉及生猪屠宰和肉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株洲市人民政府牲畜定点屠宰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领导小组是生猪屠宰和肉品市场安全联合执法的领导机构。其下设办公室是联合执法协调机构,具体承担生猪屠宰和肉品安全联合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
联合执法日常办公地点设在市商务局定点屠宰办。
第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起草上级交办的联合执法行动方案,协商各成员单位申请的联合执法事项,组织联合执法行动,协调执法过程中问题的处理以及信息综合等。
第五条 生猪屠宰和肉品安全联合执法各成员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履行各自法定职责。
第六条 领导小组履行综合监督职能,督促、检查各成员单位在联合执法行动中依法履行有关执法职责。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七条 生猪屠宰和肉品安全联合执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部署安排,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参加,人员应相对固定、业务熟悉。
第八条 实行联合执法人员动态管理,各职能部门报2名业务骨干至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建立执法人员档案。如有人员变动,需提前一个星期做好人员接替工作。
第九条 联合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服从指挥、各司其职,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第四章 执法管理
第十条 联合执法主要内容包括:
(一)围绕生猪屠宰及肉品市场监管的重点、难点问题以及重大节假日生猪屠宰和肉品安全等开展联合执法;
(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涉及生猪屠宰和肉品安全的工作任务;
(三)各成员单位申请需要开展联合执法的事项。
第十一条 联合执法启动机制:
(一)常规启动机制。根据生猪屠宰和肉品安全工作实际,需要开展全市性的、重大的联合执法以及上级要求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拟定联合执法行动方案,经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专项启动机制。涉及生猪屠宰和肉品安全监管部门单一专业执法力量难以纠正、制止的违法行为时,相关部门可提前将联合行动方案(草案)提交领导小组,经领导小组与相关部门协商后组织实施。
(三)突发启动机制。遇到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事项需要开展生猪屠宰和肉品安全联合执法行动时,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尽快组织实施,同时上报领导小组和市政府。
第十二条 实行生猪屠宰和肉品安全“联合执法统一抓,问题处理再分家”的机制,对生猪屠宰和肉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必须坚持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则,各成员单位应根据职责和程序分别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生猪屠宰和肉品安全违法行为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管部门职能范围的,需要进行行政处理时,可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协商后加以解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各种理由加以推诿和回避。
第十四条 对开展的联合执法行动,依法进行行政处理的执法单位应将执法处理情况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实施生猪屠宰和肉品安全联合执法互动机制。各成员单位发现生猪屠宰和肉品安全违法行为超出本部门的查处职能范围时,应立即与相关执法部门取得联系,相关执法部门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赶到现场,办理移交手续,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 保障制度
第十六条 各成员单位应服从安排,主动配合执法主体单位开展生猪屠宰和肉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并在人力、物力以及宣传、车辆、救护等其他方面提供保障和支持。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应支持和配合在本辖区范围内开展的生猪屠宰和肉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不得推诿、干预和奉行地方保护主义,应保证联合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 联合执法各成员单位要从大局出发,遵守联合执法制度。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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